矿业权人使用了属于国家的两种自然资源:一曰矿产资源,二曰底土资源。国家从矿业权人手中获得两种收益:一曰权益金,二曰年租。如此表述,矿业权人从国家所获得的自然资源权利与应缴纳的费用一清二楚,毫无可争议之处。但是不是两种资源,只收两种使用费呢?道理是如此,事实则不完全如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出现两种资源,三种收费的局面,这个问题,留待下面讨论。
“权益金(royalty)”,我国曾称“矿产资源补偿费”,后改为“资源稅”。权益金的名称来源于欧洲的王权时期。天下之大,莫非王土。平民使用了国王的土地或其他资源,需向王室缴纳一定的费用,称为权益金。这从权益金的英文字根“royal”就可看得出来,它是“皇家”的意思。当时的权益金收取者只有一个主体,就是国王;由于国王代表国家,因此也可以说其主体是国家。到了资本主义时代,权益金的主体被扩大了,除国家外,私人的资产出让给他人使用,在契约上资产出让者向受让者收取的费用也可称为权益金。联合国《环境经济核算体系中心框架2012》把企业使用自然资源应向国家缴纳的费用定义为“自然资源租金”。按照这个定义,权益金就是租金。
“年租(annual rent)”在矿法中特指矿业权人使用了底土资源而向所有者缴纳的费金。“年租”是一种租金。租金的意义就比较广泛了,从古至今,国内国外,无人不晓,在这里没有必要再做解释。租金比较多的用于固定资产,如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矿业权人在探矿阶段和采矿阶段都使用了底土资源。底土也是一种土地,因此向土地看齐,使用了“租金”一词。我国矿法过去称之为“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现在统称为“矿权业占用费”。
权益金与租金在概念上并无区别。用了别人的东西给别人一种回报既可以说是租金,也可以说是权益金。因此,把使用矿产资源的费用说成是“租金”,把使用底土的费用说成是“权益金”也是可以的,现在用两个词,纯属矿业管理部门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
一、
什么是权益金?
关于权益金的定义,以奥托(James Otto等,2006)为首的专家组在为世界银行写的一份全球权益金调查报告中写道:“权益金是从地下采出矿石后,向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缴纳的回报”。
奥托领导的专家组还认为,权益金是一种税,具有以下属性:
是由一部法律规定的税种,并命名该税种为权益金;
该税种的内容是向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缴纳税款;
该税款是对矿产资源所有者向纳税者转让矿业权并允许销售矿产品的补偿费;
该税种特指矿山,不适用于其他产业。
奥托对权益金的归纳总体上是准确的,但他把权益金归入税种,似乎不符权益金的本质,背离了联合国《2012年环境经济核算体系中心框架》(SEEA)关于权益金性质的定义,也背离了他自己对权益金下的“回报(return)”的定义。按照SEEA的定义,权益金是一种租金,是自然资源使用者向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缴纳的回报。笔者在权益金的性质上赞成SEEA的定义,除税款一说外均同意奥托的归纳。其实奥托在定义中说的“回报”,就是一种财产收益而不是政府税金的概念;在他的第二点明确了权益金是资源的使用者向所有者缴纳的费用,这是一种财产租让关系,不属政府征税性质。最后,我们注意到,奥托的文章发表在前(2006年);SEEA的定义发布在后(2012年),而且有世界银行的代表参加。考虑到联合国的文件更具权威性,本文采取把权益金视为矿产资源资产的租金而非税金的观点。
二、
权益金的性质
权益金是国家凭借其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应获取的利益。这个“矿产资源”特指原始自然状态、而不是后来经过投资者发现和勘查的矿产资源,如矿产资源量、矿产储量等。在后面这类矿产资源中,除原始状态的矿产资源投入外,还包含了勘查资本的投入。这个观点,在SEEA中也已表述得十分清楚。下文凡提到权益金,都是指自然状态下矿产资源的收益,因为只有这一部分是属于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的收费。至于国家收多少,是另一个问题。
在明晰资产范畴的前提下,权益金的性质就十分简单了,它是矿产资源资产所有者向其使用者收取的一项费金。
三、
权益金的理论基础——资源租金
谈到权益金的费率,首先要研究对一宗矿业权而言,其占有的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的价值是多少?说明这一问题的最好方式是引用SEEA的估价方法。这一估价的对象是联合国“UNFC-2009”的商业性项目包含的矿产资源量,在SEEA中是A类资源量,即我们通常所指的矿产储量,采用的是折现的现金流量表估算方法。按这种方法,将开采加工出的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减去所有的资源勘查开发与生产成本,再减去政府的税金(不包含权益金),最后减去企业投资的正常回报,即得到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资产的租金价值。
图1的流程是通过现金流量表折现完成的。折现年份为矿山服务年限,通常为20至30年,折现率应反映货币价值的变化而不带有其它利益性因素,投资者正常回报按外生回报率,即市场平均回报率处理。
图1 矿产资源资产租金的估价流程
租金与投资收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按图1的联合国资源租金估价流程,使租金变成了投资概念了。这种算法,反映出国家与企业是一种合资关系:国家以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出资,企业以现金出资。在得到最后的矿产品纯收益后,因为无法估算国家投入的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价值究竟值多少,于是采用了一种间接的方法,扣除企业投资者的正常所得,余下的就是国家矿产资源资产投入应得的收益了。它就是租金——自然状态下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我们不必计较它是租金是权益金还是投资收益,反正就是它了。
四、
权益金的费率
首先要说明的是,在各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实践中,权益金是租金但通常并不等于按图1估算出的租金收取。图1的租金是权益金的最大值。政府是否取这个最大值作为权益金,取决于政府对国家经济系统的全盘考虑,可能等于、更可能小于甚至大大小于租金。投资利润最大化的市场原则不适合于权益金。因此,权益金费率的确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矿业和农业一样,为一个国家经济系统提供物质基础。在我国,90%的能源,75%的原材料来自矿产资源。矿产资源一旦出现问题,整个国家经济系统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各国政府都不把矿业作为一个一般产业看待,而是采取非常宽松的政策。宽松首先体现在收取较低费率的权益金上,具体地说,国家虽然是个以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资产入股的投资者,但她并不想按其投资额度索取全部回报。这不是哪几个国家的做法,而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从矿种看,对能源矿产,如石油、天然气、煤炭和宝石类矿产收取的权益金较高;而对于大多数金属非金属矿产,则收取的权益金较低。在美国联邦政府土地上采矿,对绝大多数金属、非金属矿产,200年来坚持不收权益金。这么做的原因是为了保证资源安全,扩大就业,并为企业留下深化环境保护与复垦的充足资金。
权益金的费率和征费方式各国不尽相同,主要有四种形式:
从量征收:按单位矿产品定一个固定的费率(例如美元/吨),以销售的产品产量为基数计算征收;
从利征收:以矿山企业的利润为基数定一个费率(%),按已销售的矿产品所获利润为基数计算征收;
从价征收:按单位矿产品销售价定一个费率(%),以矿产品销售收入为基数计算征收;
混合征收:以销售收入为基数征收,按利润确定阶梯费率,或按矿种不同采用不同的收费方式。
(一)从量征收
这是早年多数国家的选择,现在还有俄罗斯、澳大利亚西澳州、印尼、赞比亚、巴新、加纳等国均使用这种算法,其计算公式是:
R=k×Q
式中R为权益金,k为矿产品的权益金费率(如吨/元),Q为收费期矿产品的销售数量。按照不同的矿产,设置不同的费率k。
例如,铁矿石权益金费率为2美元/吨,某矿山年产800万吨矿石,当缴纳权益金1600万美元。
(二)从利征收
有些国家采用纯利,有些国家采用毛利作为计算权益进的基数。使用这一方法的国家有南非、澳大利亚北领地、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智利、墨西哥、新西兰等。
R=k×Prf
式中R为权益金,k为权益金费率(%),Prf为收费期销售矿产品获得的利润。
例如,某铜矿权益金费率按铜精矿销售收入的10%计,当年铜精矿(含铜20%)销售后毛利为1.2亿美元,则应缴纳权益金1200万美元。
设置费率的基本原则是对盈利高的矿产品,收费要高;而对盈利低的矿产品,收费要低;对不盈利的矿产品,可以不收费。这一收费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视企业经营状况采取的政策调控,在矿业低迷期对企业起到及时的扶助作用,在矿价高涨期对企业盈利起到平抑作用。
(三)从价征收
以矿产品销售收入为基数征收权益金,使权益金的收取数额随价格浮动,是一种符合市场规律的方法,既可避免价格低迷时矿产不合理的多缴费,又可避免价格飙升使国家不合理的少收费。目前实行这一费率的国家最多,如印度、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哈萨克斯坦、蒙古等。这种方法必须事先规定参照的价格标杆,如金属多半以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的报价为标杆,其他矿产品也须事先指定,以免届时出现争议。
本方法的计算公式是:
R=k×Prc×Q
式中R为收费期销售的矿产品的权益金,k为权益金费率(%),Prc为单位矿产品的价格,Q为收费期内销售的矿产品数量,Prc×Q构成矿产品销售收入。
例如某煤矿权益金按从价征收,每吨费率为7%,年产动力煤500万吨,每吨坑口价40美元,则应缴纳权益金1400万美元。
但印度的从价征收别开生面,建立了一个简单的回归方程来计算煤炭的权益金。印度的权益金费率是随市场价格波动确定的,多按伦敦金属交易所的报价计算。但对煤炭,印度采用了一个回归方程:
R = a + b×Prc
式中R为每吨煤炭的权益金;a为常数,是一个以卢比为货币单位的钱数,具有对煤炭质量不同的调控参数性质,b为系数,代表基本费率,这两个参数均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据不同煤炭品种定期调整并发布;Prc是煤炭坑口市场价格,以卢比计。
印度的权益金管理办法将煤炭按品质优劣划分为5类,第一类最佳,属炼钢用的焦煤;第5组最差,属最低牌号的煤炭。以第一组焦煤为例,2007年政府发布至今仍使用的两个参数是:
a = 180(卢比)
b = 5%
自2014年以来,国际焦炭价格低迷,目前约120美元/吨。按照1美元对卢比的汇率为55计算,合6600卢比/吨,则印度焦炭级煤炭的权益金为:
R = a + bp = 180 + 5%×6600 = 330(卢比/吨)= 6(美元/吨)
这种计算方法,对一个具有非常复杂矿产品结构的矿种而言,有其合理性。
(四)混合征收
所谓混合征授,分两种情况:其一是对不同矿种采用不同的权益金计算方法,例如对金属矿产采用从量法,对能源矿产采用从利法,一个国家采用两种或三种方法计算权益金;其二是对同一矿种,采用以销售收入为基数,按利润确定阶梯费率的权益金计算方法。前者不言自明,下面说明后者的计算过程。
南非采用了这种收费方式,按矿产品价格确定费率,按销售收入计费。
南非的权益金制度按精炼矿产品与非精炼矿产品两大类征收。所谓精炼矿产品,指的是金属等深度加工的原材料;所谓非精炼矿产品,指的是原矿和精矿。
权益金计算公式是:
R=k×E
式中k为权益金费率,E为矿产品的销售收入。
现以精练铜为例说明该方法计算过程。精炼铜是指含铜量99%以上的铜冶炼产品。假定国际铜价为8000美元/吨,某矿山年产精炼铜10万吨,总销售收入为80000万美元,税前毛利为22000万美元,则其权益金百分数为:
k = 0.5+{22000万美元/(80000万美元×12.5)}×100 = 2.7
即权益金率为2.7%。如果矿山税前利润为零,则收取0.5%的权益金;如亏损更多,就等于免收权益金了。
表1 主要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费率表
五、
权益金的收缴时间
各国矿法权益金的收费时间明晰,就是在矿产品销售后收取,多数一年收两次,有的按月份收取。例如,如果半年收费一次,则上半年(6个月)为销售期,收费紧接销售期,给一个时间限,如7月10日之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国外有哪一部矿法,在产出矿产品阶段之前缴纳权益金。之所以这么处理有两点理由:一是在矿产品采出之前,矿业权人没有使用矿产资源,权益金是矿产资源使用费,未使用而收使用费,不合情理;二是在矿产品销售之前,矿产资源到底使用了多少是怎么算也算不清楚的,销售后账目就一清二楚了,不会引起争议,于是各国异途同归,都规定在矿产品销售后收取权益金。
六、
权益金收费表
国外对权益金收费有详细的表格填报要求,政府与企业都非常重视权益金的填报工作。对于企业而言,只有怕漏报的,极少想逃报的。这与企业素质、政府管理与服务水平、权益金收取的透明度均有关系。
下面以加拿大北方地区的权益金填报表为例,说明权益金的计算参数与计算过程。北方地区采取从利征收方式,按单位矿产品的市场价值,以矿产品销售后获得的毛利润为基数收取权益金。这套报表包含8个部分,是努纳武特采矿规章的附录,其各部分内容如下。
(一)权益金填报证词
授权缴纳人姓名职务。
公司名称。
证词:本签字人在此声明,以下填报的权益金信息是真实准确的,与本公司的会计记录一致,是在本公司深入理解努纳武特采矿规章的基础上填报的。
时间:年月日。
签字。
(二)矿山生产的矿产品毛利与权益金
毛利数据:包括收费年度内销售的和库存的产品量和价值量。
应缴权益金费率:
按矿山毛利润共分11级,以加元计,第1级为1000,第2级为5百万,之后每上一级产值增500万,第10级为4500万,最后第11级为>4500万。第1级的费率为0%,第2级的费率为5%,之后每上一级费率增1%,第10级费率为13%,最后一级费率为14%。矿山按该毛利润的费率计算并填报应缴纳的权益金。
矿山毛利计算细分项目:
— 销售前已切割或抛光的宝石的市场价值(+A);
— 当年生产报表登记的矿产品的市场价值(+B);
— 年初保有矿产品的市场价值(-C);
— 本年度收到的已缴纳但应扣减的返回费(+D);
— 符合规定的其他可扣减费用(+E);
— 符合规定从复垦托管金中回收的资金(+F);
— 从矿产品保险中获得的年度收入(+G);
— 被政府豁免的拨款或贷款(+H);
— 符合规定的总扣减数,如成本、折旧(不包括权益金)等(-I);
— 某些超过扣减额度的费用(+J)。
矿山毛利润= A+B-C+D+E+F+G+H-I+J。
生产报表的市场价值项,对金刚石从A,其他矿产从B。
(三)扣减与免征
扣减与免征:按规定,在计算基数时,对勘查、开发、生产等成本应予扣减,并将政府免征政策也作为扣减项。具体扣减项为:
矿产品的整理、估价、市场、销售成本;
矿产品的仓储、保险、运输成本;
矿产品的开采和选矿加工成本;
矿山修复、维护与复垦成本;
位于两地的不同合资企业间的矿产品运输成本;
未列入经营成本的涉及产权、雇员和运营的非直接成本总数;
勘查成本;
折旧回收;
开发资金回收;
矿山复垦信托金回收;
选矿加工资金回收;
在矿区外其他地点加工矿产品发生的成本。
上述诸项之和构成上述计算征费基数的第I项,即扣减项。以下是这些扣减项的细化展开。
(四)计算勘查成本扣减数
按北方地区的规定,允许扣减勘查成本的10%,具体列表算法如下:
年度勘查工作形成的有形资产发生的成本(A);
扣减率(B),北方地区规定为10%;
年度扣减数:C=A×B
(五)计算折旧扣减数
矿山建设期投资形成的有形资产逐年折旧,直到其价值被折旧完毕为止。
具体列表与算法如下:
有形资产年初残值(A);
年度增加的有形资产价值(B);
该有形资产的年度收入,如保险返回等(C);
该有形资产折旧前的本年度残值(D);
该有形资产的年度折旧数额(E),由矿山按规定填写;
该有形资产折旧后本年度末残值(F):G=A+B-C-E。
(六)矿山建设免征数
矿山开发性免征也是一种扣减,包括矿山投产后进行的矿产勘查和矿山剥离、开拓等成本。具体列表与算法如下:
矿山开发成本年初残值(A);
该年度发生的勘查成本(B);
该年度发生的各项矿山工程设计成本(C);
支付该年度矿产资源租约或产权的成本(D);
该有形开发资产折旧前本年度末残值(E);
该有形开发资产的年度折旧数额(F),由矿山按规定填写;
该有形开发资产折旧后本年度末残值:G=A+B+C+D+E-F。
(七)土地复垦信托基金(mining reclamation trust)免征数
土地复垦缴纳的一笔信托基金是专门用于复垦的,用于复垦后构成了矿山成本,应作为形成权益金基数的免征类扣减项。具体列表与算法如下:
年初剩余的未扣减的复垦信托金数(A);
本年度增加的复垦信托基金数(B);
年末扣减前当年应扣未扣减的复垦信托基金数(C);
本年度复垦基金扣减数(D),按规定填写;
年末扣减后剩余的未扣减的复垦信托基金数:E=A+B+C-D。
(八)矿石选冶加工免征数
选冶加工设施亦属于矿山基本建设投资,须在确定权益金基数时扣减。具体列表与算法如下:
选冶加工资产年初原始成本残值(A);
年度增添的选冶加工资产原始成本(B);
年度报废与弃用的资产原始成本(C);
本年度未矿山选冶加工资产原始成本(D);
本年度未使用的上述资产原始成本(E);
本年度纳入扣减的矿山选冶加工有形资产原始成本:F=A+B-C-E;
按上述成本价值的8%扣减;G=8%×F
矿山毛利润,按前述矿山毛利润列表计算(H);
I=G-H;
J=65%×I
本年度矿山选冶加工资产扣减数额:取G和J之数额小者。
如果用R代表应征权益金,E代表矿产品销售收入,C代表扣减项,B代表征费基数,k代表权益金费率,则权益金的计算公式为:
B=E-C
R=k×B
扣减,是收取权益金的一个重要概念,体现了国家的政策。这套表的复杂性主要是由扣减项引起的。虽然我国是从价计征,加拿大是从毛利计征,收费方式有所不同,但研究一下这些扣减项,对我国制定权益金征收政策的制定,还是会有所启示的。
上述表格完全是由矿山和矿业公司填写的,真实性强,透明度高,企业遵守政府规定,政府也充分为企业着想,形成了政府与企业和谐相共的局面。
七、
年租
如前所述,年租是矿业权人使用底土资源对所有者的回报,这与过去农民使用土地向地主缴纳地租无异,但在收取数额上有很大不同,政府出于经济发展全局考虑,对年租的收取奉行的是适可而止而不是利益最大化准则。
年租的收取很简单,从名称到形式到数额各国几乎没有差异。年租的设置有两个要点:一是按面积收费,显示其具有土地特征;二是实行阶梯租价,抑制占而不探,促进探矿者快进快出,形成底土自动退出机制,提高底土资源利用率。
虽然对探矿权和采矿权都要收取年租,但探矿权年租更具政策调控意义,因此其阶梯费额的设置需要拉大差距,以防止探矿权人长期占据;采矿许可证由于矿区面积小,年租总额不大,且采矿年限是固定的,也不存在调控问,因此多一点少一点对国家和企业均无大碍。我国的探矿权使用费规定如下:
第1-3年:每年100元/km2
第4年:200元/km2
第5年:300元/km2
第6年:400元/km2
第7年:500元/km2
最高额度为500元/km2,如果继续探矿,探矿权使用费不再增加。
表2列出了南非矿法的年租设置,可清楚地看到其抑制长期占据勘探区块的意图。
表2 南非普查权年租设置(单位:兰特)
申请普查期或延长普查期
普查权年度
土地年租
0~1000公顷
>1000公顷
按一宗普查权固定收费
按每公顷收费
申请普查期内
1
1000.00
1.00
2
1000.00
1.50
3
1200.00
2.00
4
1300.00
2.50
5
1400.00
3.00
延长普查期内
1
2800.00
5.00
2
2900.00
6.00
3
3000.00
7.00
1兰特=0.0736美元。
虽然“年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使用底土资源收费的名称,但也有个别国家采用了不同的名称,如赞比亚矿法称之为“许可证年度收费”,中国矿法用语是“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现行行政用语是“矿业权占用费”。世界上只有俄罗斯矿法旗帜鲜明地将其称之为“底土使用费”。
八、
红利
红利(bonus)是美国矿产租约招标的产物,是油气、煤炭、磷矿等租赁性矿产招标拍卖的收入,它既不属于权益金,也不属于年租,美国的《矿产租赁法》将其命名为“红利”。
我们一直强调的是,因为矿业权人使用了自然资源,因此他要向所有者缴纳回报;使用矿产资源的回报是权益金,使用底土资源的回报是年租。那么红利是使用了什么的回报呢?法律总得要有个说法吧;但首先提出矿产租约招标红利的美国《矿产租赁法》还真没有什么说法,它在该法中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到矿业权人要缴纳三种费用:权益金、年租和红利,不说是什么道理。这个法律是1920年颁布的,开始几年倒也相安无事。但后来有人告到美国高等法院了,认为红利不是权益金,也不是租约的租金,因为这两金都有实际的物品(矿石或区块)被使用,而红利没有,是一种预期的或虚空的收入,有点像回扣、返券、积分之类。美国高等法院对此做出的裁决是:红利是一种“前置权益金(advance royalty)”,驳回了反对意见,质疑者败诉。于是红利的性质有了法律依据。到1975年的《矿产租赁法》修订案中,就有“前置权益金”的用语了。
那么前置权益金是什么呢?就是美国油气租约招拍挂胜标者出的标金。它既不是权益金,也不是年租,这一金一租胜标者依然要按规定缴纳。权益金收取的依据是生产出的实实在在的油气,年租收取的依据是矿业权人拿走的那块实实在在的区块底土;而红利的依据呢?没有任何实物,是投标人的现场感觉。在现场的竞标氛围中,他凭自己对这个区块未来利益的预期,一个关于标金数额的念头就形成了。如果他胜出,他的标金就成了所有者获得的红利。
由于红利性质的模糊性,引起专家们的关注和讨论,基本意见是矿业权人之所以支付红利,是对所获得的矿业权区块在未来发现矿床、开采矿床和取得利润的预期。这种预期越大,申请者出的标金就越高,即红利越高。这种预期,同本书所定义的“找矿机会”是不谋而合的。
于是我们明白了,权益金和年租是矿业权人使用当前的自然资源向所有者支付的回报,而红利是矿业权人使用未来预期的自然资源利益向所有者支付的回报,这个“未来预期的自然资源利益”,就是指的对“未来发现矿床、开采矿床和取得利润”的预期。由于前两者都以实物为依据,因此不存在支付而不到交易物的风险;但对未来的预期而言,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当那个预期的实物(预期发现的矿床、预期的资源量、预期开采的矿石、预期获得的利润),不如预期时,支付的红利就是一种损失;不过也有超出预期的一面,则支付的红利将收获高额的利润。因此,红利带有一定的投机性。如果加大地质研究的力度,可以降低投机性,提高科学性。由于地质勘查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只能通过各种评价,把投机性降低到一个有限的程度。
最后,矿业权人只用了两种自然资源——底土资源和矿产资源,但在招拍挂出让的条件下,却要支付三种费用,那么红利究竟属于使用矿产资源支付的费用呢,还是使用底土资源支付的费用?(图2)
图2 两种资源,三种收费
大多数专家认为是使用矿产资源应支付的费用,但不是使用现实的矿产资源,而是使用预期的矿产资源而支付的费用,是在未见到、未开发、为销售的情况下支付的,因此把它定名为前置权益金,以同已见到、及开发、已销售的后置的常规权益金相区别。应该说这种观点是顺利成章的,既然叫权益金,在矿法用语中,就应与权益金挂钩,一个在先,一个在后;一个是预期,一个是现实。
但也有人质疑红利是权益金的观点,认为既然是以面积计费,那么标的物就必定是区块。美国油气租约绝大多数是在普查阶段招标,这时油气资源的有无、位置、多少都在未定之秋,是无法成为标的物的。区块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标的物。区块就是底土,因此红利是针对底土资源收取的费用。这就如同拿一块赌石去招标,标的物是赌石而非宝石一样。赌石就是底土,宝石是预期将赌石切开以后能找到的宝石类矿物;切开后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可能多也可能少,与底土和矿产的关系是一模一样的。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红利具有矿产资源和底土资源双重属性:就其预期的目的而言,应是矿产资源属性;就其当前的状态而言,应是底土资源属性。本书前文已提出,底土资源有个属性叫“找矿机会”,因此把底土资源作为标的实际上意在其找矿机会而不是底土的其他属性。找矿机会也是一种对矿产资源的预期。这样一来,基于底土资源支付红利和基于矿产资源支付红利的目的就完全一致了;因此我们就不必拘泥于是使用哪种自然资源的红利了。笔者的观点是:说是使用矿产资源而支付也可,说是使用底土资源而支付也可,说是使用矿产资源和底土资源两者而支付也可。有些时候,中庸之道是个好东西,拿来用用,可以解决一些纷争不息的问题。
九、
讨论
(一) 权益金是国家出让矿产资源资产收取的租金
各国均把矿业权人使用矿产资源资产缴纳的费用称之为权益金,联合国《2012年环境经济核算体系中心框架》(SEEA)将其与其他自然资源收益一起,定义为自然资源租金。此外,许多国家将权益金纳入采矿租约,因此,权益金具有租金性质是无疑的。虽然个别国家将其称为税金,但这只是个用词问题,其租金性质不因此而改变。
SEEA的定义在权益金是“租”还是“税”的问题上划了一条鸿沟,对长期以来“费”与“税”之争有了一个结论:它既不是“税”,也不是“费”,而是“租”。如果说“税”完全是凭借政府的权力,“费”有的是凭借政府的权力,有的是凭借资产的产权,中间尚有模糊地带的话,那么只有“租”所收取的是纯属对产权出让的回报,不论其具体名称叫“费”也好,“稅”也好,“租”也好。
租金的收缴双方是一种财产租赁的契约关系,世界上一些主要矿产资源国家采矿权都使用了“采矿租约(mining lease)”这一形式。租金如果可以称之为“税”的话,那么世界上所有的房东都可以向房客宣布收“房税”了。因此,将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收益说成是“税”,违背了自然资源的财产使用的本质,混淆了权力与财产的概念。
(二) 年租是国家出让底土资源资产收取的租金
年租的性质问题就比较容易取得一致意见了,因为它是按土地的面积收取的,当然就表明是矿业权人使用土地向所有者支付的租金。但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此土地非彼土地。此土地是什么?是底土也而非表土。认识到矿业活动,探矿也罢,采矿也罢,复垦也罢,主要是在底土中进行,对矿业权人缴纳的年租的底土性质就不难理解了。当然,还有些探矿、采矿、复垦活动是在地表土地上进行的,由此支付的费款就不是年租,而是地表土地租金或使用金或赔偿费,需要与地表土地所有者另签协议,与政府收取的年租无关。
(三)红利是对矿业权申请者利用自然资源的预期利益收取的前置租金
矿产资源权益金与底土资源年租都是矿业权人使用了自然资源实物而支付的租金,红利则不是如此,实物并未出现,只是浮现在他的脑海中。在矿业权招拍挂时,招标人或者自己,或者在他的专家谋士团队的策划下,认为招标区块存在某种预期的矿床发现、矿床开采与产品销售盈利的可能性,于是在固定的权益金与年租之外,自愿地支付一份标金,即红利。它是一种前置租金,即利益尚未实现而实现支付的租金,收取者对该预期利益是否实现并无承诺。如果未来的探采结果超过预期,会获得甚至超过预期的利益;反之,如果未来的探采结果低于预期,得不偿失,则标金就白投了。因此,红利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质,申请矿业权的人投不投,投多少需要慎思,要广泛收集和深入分析标区的地质资料,研究地质规律,识别矿化有利因素雨不利因素,设置标金底线,规避投资风险。
(四)矿产勘查阶段无权益金收费
权益金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经济利益体现。无论按照联合国环境经济核算框架,还是按照各国矿法的规定,权益金都是在矿石采出和加工成矿产品并销售后收取。有些国家矿法干脆叫“生产权益金(production royalty)”,以示其为在生产过程中收取的费用。
国家所有的是埋藏于地下的矿产资源,为什么要到生产出矿产品后才收取权益金呢?这个问题另文将有交代,此处不再赘述。这种收费时间的延迟,是矿业经济规律所致。认识到有此规律,就该按规律办事。
在勘查阶段唯一使用的是底土资源,矿产资源尚在形成之中,达不到使用的条件;即使出现了可使用的矿产资源,法律也不准许使用。因此,在这个阶段只有底土资源年租收费,而无“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意义下的收费。当然,这里指的是国家所有的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而非投资增值意义下的矿产资源。
红利具有矿产资源收费性质,但那是指为预期的矿产资源利益支付的费用,而非指使用现实的矿产资源支付的费用。因此,对涉及矿产资源性收费而言,什么时候用“权益金”,什么时候用“红利”,是有规矩可循的,两者不能相互套用。
(五)关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
矿产资源收费涉及自然资源有偿使用问题。笔者对这个问题一直有些疑问,不甚了了,再此提出来讨论,希望能获得有识之士指点,去疑存真。
笔者深知,自然资源有偿是用的用意是很好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不能无偿使用,应该支付使用费。然而,这个提法有两点值得推敲:一是“有偿使用”是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的合适用语,是否有更加科学而通用的表述;二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是否实行过自然资源无偿使用制度。
对第一个问题,用“有偿使用”一词并无不可,但似乎不是最合适的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偿使用天经地义,是一件无需宣告、表明和提醒的事。这就如同我们去市场买黄瓜,卖方无需申明该黄瓜应有偿使用一样。但在一个由无偿使用制度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时期,用这个词是恰如其分的。时间已进入到二十一世纪20年代,我国已宣布是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市场交换、市场配置资源已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准则,也已成为国家的经济方针,这时我们还不断宣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其效果是降低我国市场经济的体制水平。特别是在发达国家拒不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情况下,把“有偿使用”不断重复,是一种自我贬低。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使用不仅拥有行政监管权,还拥有财产收益权,这个权可采用的名字很多,如租金、权益金、使用费、红利,…,都是产权市场中耳熟能详的规范用语,何必加上个“有偿使用”的帽子,让人捏到把柄呢。
至于第二个问题,笔者猜想主流观点认为在计划经济时期,自然资源是无偿使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改变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这个逻辑听起来顺理成章,但认真考察,可能就有问号了。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使用自然资源的主体是国有企业和国家事业单位;当时经过几大改造,全国都是公有制,已无私有企业。出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对所有企事业单位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制度:国有企业的利润全部上缴,财务开支由财政部统一规定,亏损由财政部门进行补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由财政部统一拨核。在这样一种制度下,企事业单位没有法人,因为企业不过是个生产车间,事业单位是个办事机构;如果说有法人的话,那么全国只有一个法人,那就是国家主席或者财政部长。国家既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也是自然资源的使用者,自己使用自己的东西,何来“无偿”呢。
如果上述计划经济制度下自然资源无偿使用的命题不成立的分析没有错误的话,“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论据就可能被动摇了。
在矿业领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被作为一个随意收费的旗号,模糊了矿业收费的基本原理,增加了矿山企业特备是民营矿山企业的负担。如果不打这个旗号,规范收费用语,用什么自然资源收什么费,采用权益金、年租、红利等国际通用矿业收费用语,就不会出现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旗号下缺乏制约的向矿业权人收费的行为了。
作者:矿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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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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